close

  正義網北京8月25日電(記者郭美宏)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今天下午審議了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usb副主任委員李適時對草案修改情況進行了說明。針對行政訴訟中“民告官”常常在法庭上見不到官員的情形,草案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行政訴訟是“民告官”制度,應當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提出要求。有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法院和社會公眾提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不僅有利於解決行政爭議,也有利於增強行政機關負責ssd固態硬碟人依法行政的意識。
  實踐中,一些行政覆議機關為了不當被告,往往維持原行政行為。為此,草案規定,經覆議的案件,覆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記憶體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覆議機關是共同被告;覆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覆議機關是被告。
  此前,法院只能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對於行政機關明顯不合理的行政行為不能“依法”判決撤銷,二審稿在法院可以判決撤銷的行政行為情形中,增加了一項“明顯隨身碟不當的”情形,即,不合理的行政行為,法院同樣可以判決撤銷。
  此外,草案還對行政訴訟起訴新竹買房子期限和審理期限作出調整。  (原標題: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出庭應訴)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grcjmd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